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我们可以将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进行改写,以更清晰地阐述哪些情况下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首先,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这意味着与企业有日常业务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并不被视为关联方。
2.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如果某个客户、供应商等与该企业有大量交易,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经济依存关系,那么他们也不构成关联方。
3.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如果某个合营者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那么他们也不被视为关联方。
其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仅仅是受到国家的控制,而与其他企业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那么这个企业也不被视为关联方。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只有当与企业存在特定关系的各方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这些特定关系包括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此外,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也被视为关联方。然而,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并不构成关联方。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准确披露关联方关系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