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企业需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若母公司不是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还需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如果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都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还应披露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此外,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还需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包括:
1. 交易的金额。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 定价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附注中完整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