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的处理方式。企业应当在收入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而不是在中期财务报表中进行预计或递延。然而,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2. 同样地,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也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这意味着企业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进行预提或待摊。然而,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中期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会计年度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通过遵循这些原则,企业可以提供更可靠和可比的财务信息,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明智的决策提供支持。
总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进行及时确认和计量,同时对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也应及时确认和计量。只有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这些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中期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