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第四条,如果企业在上年度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中期期末时,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是为了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此外,如果上年度的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这是因为母公司财务报表是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重要反映,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然而,如果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那么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情况下,才不需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总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企业在中期期末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母公司财务报表,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处置了所有子公司的情况,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需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