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框架的构建旨在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符合法治原则,并支持有效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为代表的多层次的公司治理规制体系。这些规制的制定和发布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部分重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在金融方面相互协作,积极履行职责。
然而,我国公司治理仍存在一些差距。首先,公司治理法规制度仍存在短板,部分规制约束力不足。其次,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尚未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性。最后,行业、市场、国有金融资本、地方金融在权责划分上还有待进一步明晰。
此外,股东权利和公平待遇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应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全体股东得到平等待遇。当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保障全体股东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目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规制以及各机构章程对包括同股同权、累积投票制在内的涉及股东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应发挥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市场中介机构等投资链条每一环节对促进良好公司治理的作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
股票名义持有人征求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制对机构投资者披露重大利益冲突提出原则要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制度对境外上市进行了规范。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金融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行为。
此外,应承认投资者、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展开合作。我国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对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银行等机构早在股改上市之初,就通过工会、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推进职工民主。目前,机构已普遍设置职工监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设立了企业年金,泰康保险等5家机构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应确保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包括财务、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状况。部门高度重视机构信息披露,出台了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定期披露年报、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已实现趋同,规制明确了会计审计的遵循标准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要求。
此外,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指导和对高管层的监督,认真履行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已建立起由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的董事会。大型机构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普遍较高。独立董事多元化,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普遍由独立董事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及扣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