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加值是一种衡量公司绩效的方法,它考虑了公司的投资和资本成本。国资委对简化的经济增加值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税后净营业
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净利润加上(
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50%)×(1-25%)。
其次,经济增加值要求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投资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摊销。
此外,战略性投资的
会计处理是将投资的利息(或部分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经济增加值要求将其在一个专门账户中资本化并在开始生产时逐步摊销。
对于为建立品牌、进入新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发生的费用,会计将其作为费用立即从利润中扣除,而经济增加值要求把争取客户的营销费用资本化并在适当的期限内摊销。
折旧费用方面,会计大多使用直线折旧法处理,而经济增加值要求对某些大量使用长期设备的公司,按照更接近经济现实的“沉淀资金折旧法”处理。前期折旧少,后期折旧多。
最后,对于重组费用,会计将其作为过去投资的损失看待,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经济增加值将重组视为增加股东财富的机遇,因此重组费用应作为投资处理。
在计算调整后资本时,需要使用平均所有者权益加上平均负债合计减去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和平均在建工程。需要注意的是,利息支出属于“财务费用”项下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应付票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属于无息流动负债。此外,在计算中使用的是“净利润”,而非税后净营业利润;使用的是“总资产”,而非净经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