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操作。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原则,它要求企业在特定时期内确认和计量与其经济利益相关的费用和收入。具体来说,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本期尚未支付费用,但该费用应由本期的收入来补偿,因此应将其确认为本期的费用。
另一方面,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本期尚未实际收到收入,但该收入应由本期的收入来归属,因此应将其确认为本期的收入。
通过采用权责发生制,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这种会计基础能够提供更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操作,即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和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或收到货币资金,都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和收入处理。这样的会计基础能够提供更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做出明智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