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生产其他货物;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消费;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利润;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当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首先,借方应记录为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其次,贷方应记录为库存商品,以反映该批货物已经从库存中减少。最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应当记录在贷方,以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因此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