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当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时,对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借方需要记录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这一项反映了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或满足特定目的而进行的无偿捐赠所产生的成本。
其次,贷方需要记录库存商品。这意味着企业将无偿捐赠的货物从其库存中扣除,以反映实际交付给受赠方的数量。
最后,应交税费中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也需要记录在贷方。这是因为企业在将货物无偿赠送时,相当于进行了一次销售,因此需要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当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借方记录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贷方记录库存商品和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