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如果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同时丢失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则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则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总之,在使用发票的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任何丢失情况。对于不同的丢失情况,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