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而言,上述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个人”则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也适用于其他商品税纳税人。
此外,如果一个单位将其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那么承租人或承包人将成为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并不仅限于上述列举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这些纳税主体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外,单位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时,承租人或承包人也成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