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确保税收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是企业在国家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时获得的一串唯一的数字和字母组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一组18位的唯一标识码,用于代替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
根据公告要求,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虚假发票的产生和使用,确保税收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购买方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核实销售方的身份和资质,从而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欺诈行为。
同时,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样一来,销售方可以准确记录购买方的企业信息,为后续的税务申报和核对提供便利。而购买方也可以通过核对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意味着如果购买方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未按规定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该发票将无法作为有效的税收凭证使用。这将对相关企业的税务申报和核对带来不便,甚至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要求,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确保税收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无法作为税收凭证使用,相关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