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
折旧计算采用直线法。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到其使用寿命内,从而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
首先,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换句话说,当企业购买或投入使用一项固定资产时,它需要立即开始计算该资产的折旧。例如,如果企业在一月份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那么它将从二月份开始计算该设备的折旧费用。
其次,对于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这意味着,当企业不再使用某项固定资产时,它不再需要将其价值分摊到使用寿命内,因此也不再需要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例如,如果企业在三月份停止使用了一台机器设备,那么它将从四月份开始停止计算该设备的折旧费用。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一旦企业确定了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就不得随意变更。这是因为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以便在计算折旧和税前扣除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够准确、合理地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从而提高税收合规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