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票据的背面都会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这些位置上载明了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同时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当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在进行背书时,背书人必须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在
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此外,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根据不同的要求,背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限定性背书、特别背书和空白背书。
首先是限定性背书。这种背书的特点是,一旦背书完成,汇票将不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被背书人无法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
其次是特别背书,也被称为记名背书。与限定性背书不同,特别背书允许被背书人再次进行背书,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这种方式使得汇票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的持有者之间进行传递。
最后是空白背书,又被称为不记名背书。这种背书的特点是,汇票无需经过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以将空白背书的汇票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从而拥有更多的转让灵活性。
综上所述,票据的背书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它为票据权利的转让提供了便利。根据不同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背书方式,以满足不同的商业交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