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背书人可以将汇票权利作为质物,质押给被背书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成为质权人。
质押背书是一种担保关系,它确立了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质押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使背书人已经作成背书并交付,他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而被背书人并没有因此取得票据权利。
然而,一旦被背书人成为质权人,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他有权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优先得到归还,以担保债权的数额。换句话说,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质押背书的作用是保护被背书人的利益。通过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可以获得一种担保,以确保自己在背书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获得偿还。这种担保关系的确立使得被背书人在票据交易中更加安全和可靠。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背书并不等同于票据权利的转让。即使被背书人成为了质权人,他并没有真正地获得票据权利,而只是在背书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行使票据权益。只有在背书人履行债务后,被背书人才需要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总之,质押背书是一种担保关系,它为被背书人提供了一种保障,使其在背书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获得偿还。这种担保关系的确立使得票据交易更加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