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年终,应移交财会档案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财会部门编制清册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对已归档凭证的查阅、调用或复制,均应得到批准和履行一定手续。原始凭证不得外接,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会计凭证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凭证需长期保存。会计凭证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开列清单,按照规定的手续报经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自行销毁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