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权益投资纳入考虑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根据该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等于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乘以(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这一公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因为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而产生不合理的抵扣。标准比例和关联债资比例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用于衡量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和资本结构。
通过按照这一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进行合理限制,防止企业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规避税收。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对于权益投资和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规定,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