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权益投资纳入考虑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根据该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等于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乘以(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这一公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因为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而产生不合理的抵扣。标准比例和关联债资比例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用于衡量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和资本结构。
通过按照这一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进行合理限制,防止企业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规避税收。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对于权益投资和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规定,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