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
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
1. 投资总额在三百万
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三条,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上述规定,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时,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