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确认收入。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及其处理方式:
1.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记管理费用-招待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