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23日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通知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的划分,具体如下:
首先,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率被确定为11%。这意味着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中,企业需要按照这一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其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率被确定为17%。这一规定适用于涉及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交易,企业需要按照这一税率缴纳增值税。
最后,融资性售后回租被视为贷款行为,其增值税税率被确定为6%。这一政策适用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企业需要按照这一税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增值税税率的划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交易而确定的。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率,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外,该通知还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安排。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和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的划分,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导。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