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成为实施空头
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为了确保空头支票的罚款能够及时缴纳,《通知》明确了出票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罚款。如果出票人
逾期不缴纳罚款,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强制执行罚款。这些措施包括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通过这一举措,中国人民银行旨在加强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稳定。同时,这也提醒了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规定,避免出现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