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要求规定如下:
首先,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这意味着它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同时,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和数字也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更不能伪造凭证。
其次,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这意味着每一项信息都必须完整地填写在凭证上,没有任何遗漏或省略。此外,原始凭证还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并在凭证上签名盖章。
最后,对于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则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原始凭证的要求非常严格。它们必须真实可靠,项目齐全,并且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人员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并在凭证上签名盖章。这些规定旨在确保
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