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首先,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需要考虑到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损耗情况。通过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可以得出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其次,当企业出售、转让或报废固定资产时,会产生一定的处置收入。这些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转让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对价等。然而,企业不能将这些收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需要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部分。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已经随着使用和损耗而减少,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关的税费。
最后,如果固定资产发生盘亏造成的损失,企业也需要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盘亏是指固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的情况。这种损失可能是由于盗窃、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无论是何种原因,企业都需要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以反映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此外,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准确计算和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损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