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会计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只有在两种情况之下可以例外。
第一个是结账时填制的记账凭证。在结账时,由于已经完成了当月的经济业务,所以不需要再附上原始凭证。此时,记账凭证只需要根据已经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写即可。
第二个是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如果发现原始凭证存在错误,需要对其进行更正,那么更正后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新的原始凭证来使用,而不再需要附上原先错误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这些单证虽然可能包含一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信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明力,无法作为有效的原始凭证。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选择能够准确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