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也被称为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完成或发生时获取或编制的。它是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已完成的书面证据,也是
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始凭证通常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获取或编制,它包含了大量的经济信息,并且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因此,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原始凭证可以根据其形成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从外部单位获取的,例如购货时的发货票或付款时的收据。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的部门或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编制的,例如商品、材料入库时的入库单,生产部门领用材料的领料单,财会部门将现金存入银行的现金存款单,因公出差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固定资产
折旧计算表,收款收据,限额领料单以及发料凭证汇总表等。
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来自各个不同的方面,种类繁多,格式不一,不能清楚地表明其归类的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因此,记账以前必须按会计核算方法的要求,将原始凭证编制成记账凭证,以确保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是用以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记账凭证,具体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是用以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记账凭证,具体可以分为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其他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