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条件或事项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包括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首先,对于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发行方应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在重分类日,该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其次,对于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再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发行方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在重分类日,该工具应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应遵循相关的
会计准则和规定。此外,重分类后的金融工具应按照新的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总之,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是根据其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的变化进行的。对于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对于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再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重分类后的金融工具应按照新的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