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差额征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金融商品转让; 2. 经纪代理服务;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 航空运输企业;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 旅游服务; 7. 建筑服务; 8. 房地产开发企业; 9. 销售不动产。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情况也可以差额征收:
10. 劳务派遣服务; 11.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2.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也可以差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