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生产企业在当月内出口的自产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超过了其应纳税额,那么对于未抵扣完成的税额部分,将给予退税。
具体来说,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小于或等于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期末未抵扣税额,而当期免抵税额则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期末未抵扣税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未抵扣的税额较小,那么它将获得相应的退税,并且剩余的税额可以用于抵扣未来的税款。
另一方面,如果期末未抵扣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而当期免抵税额则为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无法获得全部未抵扣的退税,只能退还到免抵退税额的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退税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出口业务,并减轻企业的负担。通过允许企业退还超过应纳税额的未抵扣部分,政府希望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总之,根据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退税金额取决于期末未抵扣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关系。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出口业务,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