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然而,在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不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时,对于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情况,处理方式均按照成本结转。这意味着在会计核算中,这些自产产品的成本将被转移到相应的不动产或动产项目中。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免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建造不动产和动产时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只是在会计处理上,不需要将这些自产产品视为销售,从而避免了计提销项税额的步骤。
总之,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这是基于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处理规则。会计处理时,这些自产产品的成本将被结转到相应的不动产或动产项目中,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然而,企业在建造不动产和动产时仍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不需要将这些自产产品视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