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 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 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同时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若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