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常简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方式。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是首选的解决方式,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限和效力。调解应当在30日内完成,仲裁应当在60日内完成。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