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据的承兑被拒绝,或者付款请求被拒绝后,持票人必须在收到相关证明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前手。同样地,前手也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3日内,将其通知传递给再前手。此外,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通知,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然而,如果因延期通知前手或出票人而导致损失,那么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需要承担对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应以票据金额为限。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通过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出去,应被视为已经发出了通知。
对于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规定为3个月。起算日是从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起计算。所谓的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进行清偿的那一天;而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的那一天,通常应为收到起诉书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