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期限是2年,一般前手的追索期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追索期间为3个月。
追索权,即指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有三种不同的规定。首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期限为2年。这意味着,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未支付票据金额,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他们偿还欠款。
其次,一般前手的追索期为6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未能从其前手处获得付款,他们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前手偿还欠款。
最后,如果票据债务人在付款后获得了票据权利,并再次进行追索,那么他们的追索期间为3个月。这意味着,如果票据债务人在付款后获得了票据权利,并在三个月内再次进行追索,他们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向其前手要求偿还欠款。
总之,追索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赋予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得到满足时向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情况,追索权的截止日期也有所不同,持票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