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
会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单位分立: 如果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则其会计档案应由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若原单位解散,会计档案需经各方协商后由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合并: 单位合并后,如果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如果原各单位仍存续,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应按清册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接受单位应检验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