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票据,即
汇票、本票和
支票三种票据。这意味着,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关注的是这三种类型的票据。
首先,承兑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人。承兑人的承兑行为使得票据具有了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其次,背书人是指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的背书行为使得票据的权利发生了转移,从而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通。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转让后,成为了票据的新持有人,享有票据上规定的权利。
最后,保证人是指为票据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使得票据的信用得到了增强,从而降低了票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