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无论是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还是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
会计档案销毁规定如下: 1. 当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并与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 对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需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而国有企业则需要经过企业领导审查,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批后方可销毁。 3. 如果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并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直至债权债务结清为止。此外,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 在销毁档案之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进行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 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还应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