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旦确认了计量模式,企业就不能随意更改。特别地,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只能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这种转换应被视为
会计政策变更,并在计量模式变更时,需要调整期初留存
收益,以消除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具体来说,当企业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首先,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变更日公允价值)”,然后,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
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这些分录的目的是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在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接下来,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原价)”,这是为了消除投资性房地产在计量模式变更前的账面价值。最后,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方)”和“盈余公积(或借方)”,这些分录的目的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消除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总的来说,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并确保在计量模式变更时,能够准确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