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那么纳税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发票上明确标注销售额和折扣额,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计算。
然而,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那么折扣额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折扣额的情况,因此无法将其用于计算增值税。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在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当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计算。只有在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