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自行建造房地产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一旦投资性房地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应根据确定的实际成本进行
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应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同时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或“在建工程”、“开发产品”等科目。
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同样在房地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应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同时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或“在建工程”、“开发产品”等科目。
对于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在购买时根据实际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应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则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成本和持有期间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在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