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对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计算其账面价值。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当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些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
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①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②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③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