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当企业在合同中履行了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其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时,企业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双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此外,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合同,企业需要在持续评估后按照其满足上述条件时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的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那么可以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换,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