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况。首先,客户可以自行决定商品转让的时间,即使他们已经支付了预付款。这意味着客户在合同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何时将商品转让给其他方。
其次,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具体而言,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并且这一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这意味着客户和企业在合同中无法确切预测未来的付款金额或时间,因为其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最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这种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即差额的大小与原因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这表明合同中的对价差额并非由于融资利益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
综上所述,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包括客户自行决定商品转让时间、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变的以及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其他原因所导致。这些情况表明合同中的融资成分较低,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