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具体而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而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则自出票日起6个月。
此外,《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然而,如果票据已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有权对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意味着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必须行使其权利,否则将失去追索权。
对于持票人来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至关重要。一旦票据到期日过去2年,或者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将无法再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因此,持票人应该密切关注票据的到期日,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并且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票据。因此,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持票人应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避免因时效过期而丧失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