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根据向客户转让商品的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2. 企业还应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然后,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3.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重新估计未来的销售退回情况。如果有任何变化,应将其视为
会计估计变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企业在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时,应根据客户的控制权、预期的对价金额、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和成本等因素,合理确认收入、负债、资产和成本。同时,企业还应定期重新估计销售退回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