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意味着,当您向教育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时,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如果您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这部分捐赠额可以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换句话说,您可以将这部分捐赠额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从而减少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教育、医疗、扶贫等领域做出贡献。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希望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繁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