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收款凭证应包含以下相关信息: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以及收款金额等。这些信息对于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是必要的,因为它们能够确保企业对支出的记录准确无误。
其次,针对个人的小额零星支出(低于500元),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与个人交易时发生了小额零星支出,并且无法获得发票,企业仍然可以根据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确保收款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在税务申报时能够顺利地进行税前扣除。
总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时,可以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外,对于个人的小额零星支出(低于500元),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