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于以下七种票据欺诈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或变造票据。 2. 故意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3. 签发空头
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 4.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
汇票或本票,以骗取资金。 5. 汇票或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 6.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以骗取财物。 7. 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如果不是为了骗取财物,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然而,如果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那么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