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经过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在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将减半征收。
鉴于贵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首次实现盈利的年份为2009年,因此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在2009年和2010年的免征政策。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将按照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2014年起,您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进行减半征税。但是,企业不能同时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优惠。
综上所述,作为一家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贵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贵公司可以在2009年和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2011年至2013年按照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然而,从2014年起,贵公司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贵公司还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依照25%的法定税率进行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