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款项凭据应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具体而言,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这意味着,在销售过程中,当一方提供了有效的书面合同作为凭据时,另一方可以在该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内索取销售款项。
然而,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发生,那么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将被视为销售款项的索取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作为凭据,但只要应税服务已经完成,销售方仍然有权要求购买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因此,销售款项凭据应始终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书面合同不仅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还能够提供法律保护和证据支持。在销售过程中,确保签订书面合同是保障双方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销售款项凭据应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无论是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还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都可以作为索取销售款项的时间依据。因此,在销售过程中,双方应当重视并遵守书面合同的约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