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购进商品的溢余或短缺问题时,核算过程通常需要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在查明原因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反映。如果商品溢余,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数量进行分录。借方为库存商品,贷方为商品采购和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如果是商品短缺,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数量进行分录。借方为库存商品和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方为商品采购。
其次,在查明溢短缺原因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批准后进行
会计处理。如果损失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
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借方为其他应收款,贷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如果损失是由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方为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